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龙超,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前。2015年4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超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超2019年12月21日、23日两次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已行政处罚)在自家房子里吸食毒品;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龙超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龙某甲(已行政处罚)在自己房子里吸食毒品。以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肖某某、龙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龙超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超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继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龙超现在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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