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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镇****号*幢*楼*室,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温州大酒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现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早上8时左右,被告人龙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CX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环东路滨江大道路口50米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龙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2020年7月10日9时34分许,民警将龙某某带至铜仁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聘请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熊燕

                                               检察官助理 田文婷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温州大酒店,联系方式 1528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九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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