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组,现住大荔县城区****号,系村民。201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现住灞桥区*********楼,无业。2004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齐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齐某某、赵某某经事先预谋后,驾驶或骑乘陕E******面包车、黑色无牌弯梁摩托车、红色无牌125型摩托车,携带平口起子、螺丝刀、水果刀、对讲机等工具,先后流窜到蒲城县、临渭区、澄城县、合阳县、大荔县、韩城市等地村庄,趁村民家中无人之机,非法入户多次盗窃财物。
1、2019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翻墙进入蒲城县永丰镇***村魏某某家院内,采用剪断户门防盗门栏杆、电线吊运、隔窗传递等方法,盗走一台长虹牌60型液晶电视机(价值500元)、十瓶白酒(其中:五瓶“撸起袖子加油干”、 二瓶九五至尊、一瓶西风1956、一瓶老窖60、一瓶老窖1号,价值共计1850元),后齐某某将所盗电视、部分白酒带回父母家中自用,将部分所盗白酒变卖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一台电视机、五瓶白酒(价值750元)。
2、2019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用刀子拨开户门门栓进入蒲城县孙镇***村冯忠平院内,破窗入室、裂开抽屉,盗走现金1500元(面额为一百元、五十元、二十元、十元面额不等,包裹于数个礼品红包内),后二人将赃款分配。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3、2019年4月23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猛力推开户门进入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贾某某院内,进入居室、打开衣柜,盗走一条黄金项链(价值3100元)、一条银项链(价值300元)、一个黄金转运珠(价值310元)及现金1000余元(其中:新版百元面面额3张、新版一元面额两沓200元、新版一元面额两沓20元,其余为五十元、二十元、十元零钱),后齐某某将所盗首饰带至蒲城县龙阳镇变卖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现金220元,退赔现金1718.75元。
4、2019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攀爬屋脊、跳墙进入澄城县冯原镇***村屈某某家院内,撬开居室箱子、打开商店抽屉,盗走一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230元)及现金200余元(面额分别为十元、五元、一元),后二人将所盗香烟吸食。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5、2019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翻墙进入澄城县冯原镇****村雷某某家院内,撬开居室储物箱,盗走一条黄金项链(价值1920元)、一枚黄金戒指(价值1920元)及现金700元。
随后,被告人齐某某又翻墙进入隔壁贾某某院内,撬开居室储物箱,盗走四枚工艺品银元(价值40元)及五张红一元,当天齐某某将所盗首饰带至蒲城县龙阳镇变卖获利,将银元和红一元藏匿在自己家中。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给被害人雷桂华退赔1875元,给被害人贾某某追回四枚银元及五张红一元。
6、2019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翻墙进入澄城县安里镇***村翟某某家院内,撬开居室储物箱,盗走现金12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7、2019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翻墙进入澄城县城关镇某某村马某某家院内,打开居室衣柜,盗走一枚黄金戒指(价值2560元),后齐某某将所盗戒指带至蒲城县龙阳镇变卖获利。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退赔1250元。
8、2019年5月31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拨开门栓进入蒲城县龙阳镇***村代某某家院内,掰开居室防盗网、撬开衣柜,盗走一条黄金项链(价值4080元)、一枚黄金戒指(价值2720元)、一对黄金耳钉(价值1700元)及现金1000余元,当晚齐某某、赵某某将所盗首饰带至蒲城县龙阳镇变卖获利。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退赔3906.25元。
9、2019年6月中旬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翻墙进入韩城市芝川镇***村刘某某家院内,撬开居室衣柜行窃,未盗得财物。
10、2019年6月中旬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翻墙进入韩城市芝川镇***村段某某家院内,进入居室、打开一女式挎包,盗走现金60余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11、2019年6月中旬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旁边望风,被告人齐某某推门溜进韩城市芝川镇***村段某某家院内行窃,未盗得财物。
12、2019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翻墙进入韩城市芝川镇**村段某某家院内,撬开居室桌子抽屉、打开衣柜,盗走一条黄鹤楼香烟(价值180元)、一盒软中华香烟(价值65元)及现金300余元,后齐某某二人将所盗香烟吸食。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13、2019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破开窗户防盗网、翻窗进入蒲城县永丰镇***村刘某某家院内,撬开居室衣柜抽屉,盗走两瓶茅台酒(假冒)及现金9700余元,后齐某某、赵某某将所盗香烟吸食,白酒被齐某某藏匿在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现金900元。
14、2019年7月下旬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推门溜进蒲城县永丰镇***村马某某家院内,打开居室衣柜抽屉,盗走一枚黄金项链(价值2250元)、一枚黄金转运珠(价值375元)及现金40余元,后齐某某将所盗首饰带至蒲城县龙阳镇变卖获利。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退赔1093.75元。
15、2019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接应,被告人齐某某捅开户门进入韩城市板桥镇***村高某某家院内,撬开居室衣柜,盗走现金6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16、2019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爬墙翻入韩城市板桥镇***村王某某家院内,打开居室衣柜,盗走现金600余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17、2019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爬墙翻进入韩城市板桥镇**村王某某家院内,打开居室衣柜,盗走二十二张第四版人民币(面额为五元、一元、一角、一分不等,价值共计100元),后齐某某将所盗纸币藏匿在其租住房内。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18、2019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攀爬窗户进入韩城市板桥镇***村雷某某家院内,撬开居室衣柜行窃,未盗得财物。
19、2019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捅开户门锁进入韩城市金城办***村冯某某家院内,打开居室衣柜,盗走两盒黄芙蓉王香烟(价值50元),后齐某某、赵某某将所盗香烟吸食。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2019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翻墙进入韩城市板桥镇**村高某某家院内,在居室翻找行窃,未盗得财物。
随后,被告人齐某某又翻墙进入隔壁王某某家院内,从居室盗走现金7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1、2019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用刀子拨开户门门栓进入大荔县安仁镇***村何某某家院内,打开居室衣柜,盗走现金700余元。
随后,被告人齐某某又拨开隔壁村民孙某某户门门栓进入院内,撬开居室柜门锁,盗走一枚黄金转运珠(价值400元)及现金1200元,后齐某某将所金转运珠带至蒲城县龙阳镇变卖获利。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给被害人孙某某退赔现金156.25元。
22、2019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翻墙进入大荔县安仁镇**村田某某家院内,撬开居室衣柜,盗走两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460元)及现金2700余元,后齐某某将所盗香烟变卖获利。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退赔现金460元。
23、2019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拨开户门门栓进入合阳县路井镇***村赵某某家院内,从居室衣柜内、土炕上盗走现金173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24、2019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翻墙进入韩城市芝阳镇***村张某某家院内行窃,未盗得财物。
25、2019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齐某某翻墙进入韩城市芝阳镇***村张某某家院内,撬开居室桌子抽屉、打开衣柜,盗走十九盒好猫珍品香烟(价值209元)、四盒和天下香烟(价值400元)及现金789. 1元。
随后,被告人齐某某又翻墙进入隔壁村民张某某家院内,撬开居室衣柜、打开抽屉,盗走一条女士黄金戒指(价值1568元)。作案后齐某某、赵某某携带当日所盗赃物途径韩城市芝川镇大朋村路段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所盗赃物。
综上,被告人齐某某、赵某某共计参与盗窃25起,其中犯罪既遂22起,涉案财物价值累计56473.1余元,犯罪未遂3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真伪鉴定意见书、辨认、提取、发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结伙入户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齐某某为主犯,赵某某为从犯,可对赵某某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之前均曾有故意犯罪前科,且在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均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被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钢战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7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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