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梅州市卷烟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宿舍,住梅州市***宿舍。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粤M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梅江区东山大道富乐花园加油站路段时,与林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林某乙、林某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黎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在梅州客都骨科医院对黎某某、林某甲当场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和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黎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黎某某、林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林某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翠婷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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