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5********,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黎某某驾驶贵J****0号中型普通客车从事公路客运,从独山县百泉镇**街上装载47人往独山县城方向行驶,13时14分许在国道210线2978公里800米即尧梭卫生院门口被独山县公安局交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47人,超载28人,超载率147%。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证人陆某某,石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时凯
检察官助理 韦忠威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取保于家中候审,电话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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