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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盗窃案)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大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捕前租住于大姚县金碧镇南街19号。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联系大姚县金碧镇长里长堡二组鑫永固昆钢直销经营部的徐红霞出售钢筋,约定以2000元每吨的价格成交。之后黄某某联系吊车司机李加友到符井隧道出口处用吊车吊钢筋,并到西河北路宏城建材城南侧公路边随机请了一位货车司机帮忙到符井隧道出口处拉钢筋,准备就绪后,2019年11月7日凌晨,黄某某先到符井隧道出口处,接着联系约定好的李某某及货车司机到场,李某某按约定驾驶车牌为云E36500的吊车、货车司机驾驶货车到符井隧道出口处吊钢筋约3吨,货装完后,三人驾车离开。天明后,黄某某让货车司机将货运至里长堡二组鑫永固昆钢直销经营部售卖。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6754元。

2、2019年11月15日,黄某某和姚安县收购废旧金属老板赵某某联系,约定以2000元每吨的价格收购废弃栈桥。之后联系吊车司机李某某、货车司机高某某,约定于2019年11月16日凌晨到大姚县楚姚高速符井隧道出口处吊一副废弃被锯开的栈桥,共计约10吨重,货装完后,三人驾车离开。黄某某让货车司机连夜将栈桥运至姚安县卖予赵某某,得赃款1974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栈桥价值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转账记录截图;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薛某的证言;4证人证言:李某某、高某某、徐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价格认定结论书;8、谅解书、退款领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754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记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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