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9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曾因犯抢夺罪于1997年3月21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后又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脱逃罪于2007年7月30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4年11月2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将案件退回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补充侦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2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天150元聘请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上述三人均因本案已被判刑)在茂名市茂南区高水路**广场**村香蕉林处经营私人加油站。黄某甲负责管理加油站以及运输汽油到加油站出售,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负责在加油站帮客人加油并且收取客人的加油款,收到的加油款全部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黄某甲。该加油站自2018年9月营业至2019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总营业额约人民币1123867元(其中李某某经手数额478261元,陈某乙、陈某甲经手数额约645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伙同他人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从轻处罚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志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六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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