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4********,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龙坪镇镇翠滩家园33栋1-1室罗甸县**镇**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1日,黄某甲在龙坪某某镇干里组老家吃饭喝酒,酒后驾驶贵JHP869贵J****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甸县龙坪某某镇河滨路方向往罗甸县龙坪某某镇中医院方向驾驶,14时03分,黄某乙驾驶浙G5GG87浙G****7号小型轿车从中医院方向往沙井加油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信邦路与新寨路路口200米处掉头时与黄某甲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黄某甲受伤,民警赶赴现场跟随救护车将黄某甲送到医院救治,便对其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15.44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荣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罗甸县龙坪镇镇翠滩家园33栋1-1室罗甸县**镇**园**栋**室,电话: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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