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垦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7********,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小区**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7日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11月13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因单位车辆使用问题,与同事王某某发生矛盾,后黄某甲独自驾车在石河子市一四七团22连天业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分公司施工工地内找到王某某。被告人黄某甲使用其事先准备的一把水果刀,刺扎王某某身体,造成王某某左侧小臂受伤。经第八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尖刀一把,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系使用该把尖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刺伤;
2.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此案来源系被害人王某某报案;
3.常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系被传唤归案;
5.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6.管制器具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使用的刀具不属于管制器具;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7日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因此次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于2019年11月13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9.**公司**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对黄某甲致伤王某某事件的看法,证实被告人黄某甲2016年至2019年在**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兢兢业业,为人正直,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案发前两天,因被害人王某某一直不服从公司安排,导致黄某甲班组误工,产生损失,最终导致此恶性事件发生;
10.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石河子市一四七团22连天业园区**工地;
1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能够辨认出一四七团22连天业工业园区**工地南侧泥土地面为藏匿尖刀地点,在泥土中发现的黑色塑料刀柄和黄色单刃尖刀系其将王某某扎伤使用的工具;
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左前臂尺动脉断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3.证人石某某、马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黄某甲因车辆使用一事,与项目部驾驶员王某某发生争执,后黄某甲用水果刀将王某某左手小臂刺伤;
1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黄某甲因王某某不接听电话质问王某某,并用一把刀朝王某某身上刺,王某某不断躲避,后发现自己左侧胳膊受伤流血,随后王某某电话报警;
1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黄某甲因王某某不给自己拉货,与王某某发生争执,过程中黄某甲用事先从后备箱拿出来放在口袋里的水果刀,将王某某左侧胳膊刺伤,后王某某报警,黄某甲害怕警察知道他用刀打架会加重处罚,就将刀藏在工地附近土里,之后黄某甲在现场附近等着警察到来;
16.监控录像,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黄某甲驾驶小轿车停在王某某驾驶的货车车头前,黄某甲下车后走到货车驾驶室门前,与驾驶室内的王某某发生殴打,后王某某左胳膊受伤,殴打结束后黄某甲一直待在现场直到警察到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依法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萍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88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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