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9月2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郑某甲(已判决)、黄某乙(已判决)、郑某乙(已判决)等人坐车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西一路与民有路的交叉路口一大排档吃夜宵,后黄某乙、郑某甲两人分别过到对面的马路(也是海滨西一路)部队围墙边的树底下小便。在小便的过程中,黄某乙、郑某甲受到在那里守卫的海军战士夏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三人的阻止,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及至斗殴,郑某乙和黄某甲也跑过去帮手参与斗殴,在打斗过程中,郑某甲拨出身上的小刀向着夏某某刺去刺中夏某某的右季肋部及左腰部,夏某某当场跌倒在地,然后郑某甲又用刀刺伤王某某、宋某某两人。案发后黄某甲与郑某甲、黄某乙、郑某乙等人乘车离开。 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夏某某右季胁部刺伤致下腔静脉刺破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而王某某、宋某某等人分别为轻微伤和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的陈述;同案人郑某甲、黄某乙、郑某乙、黄某丙、郑某丙、李某甲的供述;证人黄某丁、郑某丁、唐某某、郑某戊、梁某某、黄某戊、李某乙、黄某己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附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法医验伤意见书、鉴定书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和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甲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谭瑞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及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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