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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2日被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看守所临时羁押,2019年11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害人陈某某在新邵县**镇**村承包了一项山体滑坡整治工程,由孙某某负责现场管理。**村村民被告人黄某甲为了从该工程中获取好处,以施工方倾倒垃圾到河里及支付电费过低为由,多次开车到该工地实施堵路、拉电闸关电等阻工行为,并逼迫施工方向其支付8000元。为保证工程正常进行,被害人陈某某无奈之下同意了黄某甲的要求,通过孙某某分两次支付8000元钱给黄某甲。

2019年11月22日,黄某甲被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12日,黄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取得被害人方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收据、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历某某、周某某、黄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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