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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甲、关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9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1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曾用名: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1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以被害人黄某乙勾搭自己的老婆黄某丙为由,伙同被告人关某某等人在**县****入口处附近随意殴打黄某乙等人。经德保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黄某乙、许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被害人黄某乙、许某某的陈述;

4.​ 证人证言;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关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黄某乙、许某某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农世泼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宏昌、关永翔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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