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68********,布依族,初中文化,原**镇**村副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罗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于2020年5月27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罗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骗取贷款案、罗某某(另案处理)骗取贷款案、违法发放贷款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法规,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时任罗甸县**镇**村副主任黄某甲以贷款给自己使用、帮政府贷款搞***项目可以得补助、到**信用社签字领补助、小孩读书有补贴等各种理由,将黄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共计43名农户带至**信用社,后由时任**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罗某某(另案处理)准备贷款资料,分别给43名农户办理每户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贷款共计237万元,贷款到账后黄某甲又以需要银行卡办理手续或者帮忙办理无息贷款的理由,从农户手上将银行卡拿到自己的手上,黄某甲共计从农户处得到19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加热、李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欺骗手段骗取农户使用虚假贷款用途到金融机构贷款后将贷款自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正荣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5册,检察卷1册,光盘48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散件调取证据通知书1张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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