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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5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村岌下,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梅县**镇成立一支猎队,被告人黄某某是队员。当时黄某某向他人以人民币500元购买了一支猎枪。多年后猎队解散,黄某某将该枪支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未上交给政府或公安机关。

2019年9月5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到黄某某住家进行搜查,在黄某某住家二楼房间内查获上述枪支。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12 号猎枪,具有枪支性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了一支猎枪;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雯丽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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