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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江西省高安市*******自然村2014年4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6日院批准,920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1.2016年7月18日19时许,冯某甲(已起诉)在金某甲(已起诉)的带领下在高安法院旁边约何某甲谈还钱的事。冯某甲在金某甲的安排下跟着何某甲,逼何某甲还钱。后冯某甲又打电话安排冯某乙(已起诉)、金某乙(已起诉)跟着何某甲,冯某乙、金某乙在法院旁边从冯某甲手中接过何某某便一直跟着。晚上21时许,冯某乙和金某乙将何某甲带到**宾馆601房间关押,二人轮流守夜,守着何某甲不让其离开。7月19日,何某甲要出去吃饭,冯某乙和金某乙便跟着何某甲出去吃饭,坐在何某甲边上不让其离开。晚上19时许,冯某乙、金某乙带着何某甲在**宾馆楼下吃了晚饭,冯某甲打电话跟冯某乙说安排了人过来换班。之后,吴某(已起诉)在金某甲的安排下,又叫被告人黄某甲安排朱某某(已起诉)、孙某(已起诉)去换班,黄某甲带着朱某某、孙某到法院旁边从冯某乙、金某乙手中接过何某甲,继续守着何某甲。晚上21点许,朱某某、孙某将何某甲带回**宾馆继续关押。7月20日凌晨,何某甲趁朱某某、孙某不注意,将自己被关在**宾馆的事跟何某乙说了。何某乙打电话告诉了何某丙,何某丙赶到了**对面的马路上跟何某乙见了面,凌晨4时许,何某丙打电话报了警,之后城北派出所的民警将何某甲、朱某某、孙某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黄某甲等人非法限制何某甲的人身自由长达30余小时。

2.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金某甲约何某甲在自己的家具店见面。后冯某甲、金某甲开车带着何某甲到赵家庄租房接冯某乙、金某乙。冯某甲、金某甲安排冯某乙、金某乙跟着何某甲去问账,并开车将何某甲、冯某乙、金某乙送到了石脑加油站。何某甲打电话给金某甲说问到了钱,吴某、金某甲开车来到石脑与何某甲等人碰了面,吴某对何某甲拳打脚踢。之后,金某甲、吴某开车押着何某甲到了高安市凤竹园小区门口,金某甲要求何某甲叫其老婆熊某某签字担保,熊某某没有同意签字。没多久,冯某甲等人也到了,与吴某等人围着何某甲,吴某扇了何某甲几个巴掌,逼何某甲赶紧还钱。晚上23时许,金某甲、吴某安排朱某某、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将何某甲带至高安**酒店(现在叫**宾馆)关押。第二天10时许,冯某甲安排冯某乙、金某乙接班,之后就由冯某乙、金某乙看守何某甲。冯某甲等人吃饭都叫外卖到房间里吃,一直没有出过房间。期间,何某乙、何某丁、熊某某、罗某等人到房间给何某甲送换洗衣服,想带走何某甲,被冯某乙、金某乙等人阻止。第三天21点许,熊某某被逼无奈,到宾馆签字担保,金某甲才将何某甲放出来。被告人黄某甲等人非法限制何某甲的人身自由长达45个小时左右。

二、寻衅滋事罪

1.2015年左右,赵某某向金某甲借了40 万元做生意,约定按月息百分之三计算,每月先还利息。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赵某某喝了酒,金某甲打电话过来问账,赵某某便跟金某甲在电话里吵架。过了几天,赵某某和黄某乙、罗某某在高安**大楼喝茶,金某甲带着冯某甲、吴某、冯某乙、金某乙、朱某某、被告人黄某甲过来,金某甲指着赵某某说“你还骂我啊”,被告人黄某甲、冯某甲、吴某、冯某乙、金某乙、朱某某就冲上去对赵某某拳打脚踢,黄某乙和罗某某在一旁劝架。之后,黄某乙作担保,答应第二天还4万元给金某甲,金某甲便带着冯某甲、吴某、冯某乙、金某乙等人走了。

2.第二天,赵某某和黄某乙跟金某甲约好在**咖啡见面。赵某某和黄某乙到**咖啡包厢里面看到被告人黄某甲、冯某甲、吴某、金某甲、金某乙、朱某某、冯某乙等人在包厢里面,赵某某和黄某乙一进包厢,被告人黄某甲、冯某甲、吴某等人就围上来对赵某某拳打脚踢,将赵某某的脸部打肿,黄某乙过来拉架,金某甲便叫冯某甲、吴某、黄某乙等人停了手。

3.2016年8月14日,闻某某、黄某丙和邓某某(金某甲的姐夫)在龙潭镇街上打牌,三人发生口角并打了架,邓某某的头部、眼部、手臂等部位受伤。之后,邓某某的老婆打电话给金某甲,说了邓某某被打的事。金某甲便打电话约闻某某在高安**咖啡馆见面谈,金某甲带着被告人黄某甲、冯某甲、吴某等人将闻某某、黄某丙打伤。

被告人黄某甲与金某甲、冯某甲、吴某、冯某乙、金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登记表、前科材料等;2.证人金某甲、冯某甲、吴某、冯某乙、金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甲、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跟随、控制的方式,两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甲以讨债为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与金某甲、冯某甲、吴某、冯某乙、金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黄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左右、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芳

2019年111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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