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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乡**村**份**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到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利在其位于玉山县**乡**村**份**号的家中从事“六合彩”赌博记码活动,通过手机微信、电话、现场接收等方式接受王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投注,赌资数额累计11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六合彩投注记账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

2、证人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慧艳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玉山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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