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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四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 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取得其承包的位于南安市**镇**村“**”山场巨尾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18年6月至12月雇工到该山场砍伐并将砍伐下来的巨尾桉运载到附近的木材加工厂进行销售。砍伐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采伐强度为69.87%,却放任工人任意采伐造成超期限、超强度采伐。2019年9月16日,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安市“山场采伐林木位置坐落在南安市**镇**村林班03大班070小班(伐区位置)范围内,采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被采伐林木面积125.98亩,超强度采伐巨尾桉立木蓄积量91.21立方米,损失价值27199.2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山场转让协议书、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设计书、林木采伐告知书、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梁某某、潘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强度,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青

检察官助理:陈玲玲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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