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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韶关市浈江区**道**号**号楼**单元**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爵松,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8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6时3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FNN****轻型厢式货车沿韶关市武江区**道中由南往北行驶至**小区门前时与由西往东方向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黄某某及家属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3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在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洁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韶关市浈江区**道**号**号楼**单元**房,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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