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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54岁(196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04年4月7日犯盗窃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3月15日犯盗窃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13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2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凌晨4时多,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五华县**镇**村家中,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一名外省男子手中购买到一辆明知是被盗窃的豪爵牌白色女装摩托车。经五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豪爵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9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 物证、书证;5. 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被盗摩托车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员:廖炯龙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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