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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县,现住**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1月7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由黄某某赔偿受害人刘某某(已死亡)394,042.63元人民币,并裁定黄某某将其所有的肇事车辆辽D62935号重型仓式货车交付法院执行,黄某某未赔偿被害人并拒绝将被查封车辆交付法院执行。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杰

                                2020年4月2日

附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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