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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某,小名“二旦”,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镇**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被灵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 年5 月28 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肖某某(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驾车在灵丘县“明珠国际商务酒店”南面的“兴旺加油站”附近,将被害人尹某某与邵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7 的解放牌货车强行拦下,用洋镐把将该车两侧车门玻璃砸碎,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并抢走一部飞利浦手机和5600 元现金。经灵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飞利浦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0 元、被砸碎的解放牌汽车车门玻璃两块总价格为人民币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张某甲、肖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拦路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科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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