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汽修,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镇**村**号,来厦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室。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3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D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本市湖里区机场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189号路灯杆处调头区时,追尾由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闽DF****号小型轿车,致该车又碰撞由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闽DD****号小轿车尾部,从而造成二人受伤(其中被害人赵某某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某的伤情未作鉴定)、三车损坏的后果。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日,公安民警出警后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5.4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车辆维修等费用共计一万一千元人民币,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三千元人民币,并均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
2.疾病证明书、病历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转让合同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等;
8.道路监控卡口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9.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新宇
检 察 官:陈婷婷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6580****);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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