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56********,汉族,小学,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警大队(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黄某某饮酒后(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1.28mg/100ml。)(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用上饶临时0C620号牌的二轮燃油车(2019年12月31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机动车。)从广丰区五都镇当地出发沿二上线往广丰区铜畈镇黄家洲方向行驶。当日19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二上线广丰区**镇**村下墩候车亭路段时,因遇对向车辆使用远光灯,黄某某驾驶车辆往行驶方向右侧打方向避让后直接碰撞到路边的候车亭,造成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6日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交接清单、广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经历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你、疾病诊断书;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兆武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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