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县***宿舍,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中环路**B4601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梅州市上坪西路红绿灯时,由于操作不当碰撞到路边花带,造成黄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并对黄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0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雯丽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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