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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03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遂溪县城区开摩托车搭客的过程中从其他搭客的摩托车司机的口中得知麦某某(绰号:小麦)手下有卖淫女可以安排卖淫,并且成功介绍一个嫖客给麦某某能够从中获取3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黄某某为了赚取好处费,在搭载客人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客人提问在何处可以找到卖淫女嫖娼,黄某某就会主动联系麦某某,将嫖客想要叫卖淫女嫖娼的事情告知麦某某,并将嫖客入住的酒店宾馆的具体房号告诉麦某某,然后由麦某某安排卖淫女到嫖客的房间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黄某某总共成功介绍3个嫖客给麦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收取麦某某的好处费总共90元,其所得的好处费用于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证人麦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7.​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8.​ 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六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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