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崇仁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乙驾驶赣F6****二轮摩托车由崇仁县***乡往崇仁县城方向行驶,途经**镇**村路口时,因黄某某饮酒驾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4.51mg/100mL)且安全注意不够,致使二轮摩托车撞倒行人孙某某,造成二轮摩托车受损,黄某某乙受伤及被害人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交通事故。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尧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琼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乙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壹册,证据卷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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