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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峡江县,住峡江县******自然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批准逮捕,当日由峡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赣DK**/赣DQ**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2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G**km+*m(江西省**公司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了黄某乙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交警到达后向处警民警投案并承认自己就是肇事车驾驶员。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122警情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赣DK**北斗定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渝州司鉴[2020]尸鉴(检)字第10 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渝州司鉴[2020]毒鉴(检)字第29号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书、渝州司鉴[2020]毒鉴(检)字第30号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书、渝州司鉴[2020]机鉴(检)字第38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渝州司鉴[2020]机鉴(检)字第39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兴荣

检察官助理 郭朝燕

2020年3月30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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