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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逮捕,2020年1月16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吉D****6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辽县平岗镇大营村五组道路时,将行人姜某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及姜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果。东辽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广武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东辽县平岗镇石嘴村一组;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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