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来县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8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无牌证中型自卸货车从惠来县**镇**管区往**镇**管区,经惠来县**线**路段,迎面相遇由李某甲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载其女儿李某乙,李某甲因受货车影响而慌张连人带车摔倒,李某乙被摔倒至路中间,黄某某驾驶货车刹车不及,货车左前轮碾压到李某乙,致李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符合车祸伤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出血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黄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乙无责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丹辉
检察官助理 王广生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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