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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陆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19〕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11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 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陆某某经商量后,窜到田某某垃圾填埋场对面的山坡上,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拆掉该处的变压器,推滚至坡低,然后黄福列联系陆华霆的皮卡车来到现场,三人将变压器外壳以及其他从外壳内散出的零件搬上皮卡车上,让陆某某帮助拉到镇上出卖。当陆某某开着车往乐里镇方向行驶了约100米时,被垃圾填埋场工作人员谢某某和舒朝元驾车截停并报警。经鉴定,被盗变压器的价值为9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陆某某已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变压器照片;2.书证: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收据、谅解书等;3.证人陆某某、韦某某、岑某某、许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单位工作人员谢某某、舒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陆某某的供述;6. 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陆玉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了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陆某某拘役5-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34****6859)、陆玉祥(139****2784)、陆某某(199****030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19〕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11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陆某甲、陆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 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经商量后,窜到田某某垃圾填埋场对面的山坡上,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拆掉该处的变压器,推滚至坡低,然后黄某某联系陆某丙的皮卡车来到现场,三人将变压器外壳以及其他从外壳内散出的零件搬上皮卡车上,让陆某丙帮助拉到镇上出卖。当陆某丙开着车往乐里镇方向行驶了约100米时,被垃圾填埋场工作人员谢某某和舒某某驾车截停并报警。经鉴定,被盗变压器的价值为9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陆某甲、陆某乙已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变压器照片;2.书证: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收据、谅解书等;3.证人陆某丙、韦某某、岑某某、许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单位工作人员谢某某、舒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的供述;6. 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陆某甲、陆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陆某甲、陆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陆某甲、陆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了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陆某甲、陆某乙拘役5-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348161****)、陆某甲(1397761****)、陆某乙(199786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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