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1日被上网追逃,于2020年10月26日被抓获,于2020年11月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妨害作证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唐某二人在揭西县**镇**村委**村**附近河沟工地分别承包了不同的施工项目,施工过程需要大量木板。期间,黄某某认识了经营回收二手板材生意的杨某新。2020年4月28日下午,黄某某对杨某新谎称施工工地上由唐某所存放的150张木板系自己所有,并以每张木板人民币45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新,当晚,杨某新将该150张木板拉走并存放在杨某新的住处。同年4月29日下午,杨某新通过微信将该150张木板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750元转账给黄某某,同日下午,唐某发现木板不见后便报警。经鉴定,涉案150张木板价值人民币7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新住处扣押到涉案木板150张并已发还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地点照片、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号、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制作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杨某新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黄某某、杨某新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涉案光盘4个。
二、2020年4月29日下午,唐某拨打110报案称其位于揭西县**镇**村委**村**附近河沟工地的木板被盗,揭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予以立案侦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涉嫌盗窃罪的案件侦查期间,为达到能撤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通过微信将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内容通过照片形式发送给杨某新(另案处理),指使杨某新对照其讯问笔录内容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后杨某新受黄某某指使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证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地点照片、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号、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制作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杨某新、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黄某某、杨某新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涉案光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涉嫌盗窃罪的案件侦查期间,为达到能撤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指使他人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某某
检察官助理 :郭某某
2021年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涉案光盘4个,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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