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横板桥镇横板桥居委会5组14号附1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在隆回县**附近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曾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在隆回县**附近贩卖约0.39克的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曾某某、肖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详单、微信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肖某某、廖某某的证言,另案犯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称重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6.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承思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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