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麻某,男,1960年**月**日生,景颇族,文盲,住缅甸**。(自述)
被告人丁某,男,1975年**月**日生,景颇族,文盲,住缅甸**。(自述)
被告人麻某、丁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丁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麻某、丁某受人委托,驱赶活体黄牛从缅甸步行走私进入中国盈江县境内。2019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麻某、丁某在盈江县**乡**村**河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两人身边查获活体黄牛29头,经称量,净重7320Kg;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黄牛价值人民币175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丁某走私国家禁止输入的偶蹄动物黄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麻某、丁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敏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麻某、丁某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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