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5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村**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6月初,被告人鲍某某在其租住的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日租房内容留于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鲍某某在其租住的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日租房内容留于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3、2018年6月末,被告人鲍某某在其租住的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日租房内容留于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4、2018年7月初,被告人鲍某某在其租住的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日租房内容留于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鲍某某供述、证人于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艳萍
检察员:庞 毅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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