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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3********,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村。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22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8时37分,在河南省邓州市**镇***大门北边周某某家五金日杂店铺门前,被告人鲁某某趁被害人周丛玲不备,将其上衣口袋里的现金偷走。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电子证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芳

闫  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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