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家养殖的鸡跑到附近邢某木承包的农田内,邢某木用铁锹赶鸡时导致一只鸡死亡,被鲁某某看见,双方因此发生争吵,鲁某某打了邢某木脸部两巴掌。后双方各自离开,邢某木将被打一事告诉儿子邢某亮及农场工人汪某某。大约一个小时后,邢某木、邢某亮、农场工人王某、汪某某四人驾驶两辆车到鲁某某家讨要说法,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引起互殴,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鲁某某为了泄愤,拿出一把菜刀将汪某某右臂砍伤。经鉴定,汪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
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鲁某喜、王某、邢某亮、邢某本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繁昌县**镇**村**组**号。
2.随案移送菜刀三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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