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鱼某甲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鱼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4********,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现住: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玉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纳西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鱼某甲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被告人鱼某甲伙同和某某、鱼某乙(二人均已被判刑)三人相互邀约擅自前往玉某县**乡**村委会国有林**林区内,将被人砍倒的红豆杉树干和树根造材成红豆杉杯料402件,并将造材好的红豆杉背至路边,在没有任何运输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3日用拖拉机将红豆杉杯料运输至**出售,途经**乡天保所附近新建村公路时被玉某县**乡林业工作人员查获。

2016年11月7日玉某县森林公安局聘请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对鱼某甲等人非法运输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的树种、保护级别、立木材积(蓄积)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402件杯料为红豆杉制品,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材积为0.7201立方米,立木材积(蓄积)为1.2立方米。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鱼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鱼某甲的到案经过,系自首;

2.户口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鱼某甲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3.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笔录,证实鱼某甲非法运输的红豆杉及所使用的拖拉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鱼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5. 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鱼某甲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的犯罪事实;

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证实了被告人鱼某甲等人非法运输的402件杯料为红豆杉制品,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材积为0.7201立方米,立木材积(蓄积)为1.2立方米。鉴定意见已告知了被告人,无异议;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鱼某甲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的地点为玉某县**乡**村委会国有林**林区内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鱼某甲对非法运输红豆杉的地点及工具均作了辨认;同案人之间也作了辨认;

9.刑事判决书,证实与被告人鱼某甲同案的和某某、鱼某乙均已被判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鱼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鱼某甲伙同他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鱼某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鱼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所: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16号。电话:******.

2.案件证据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