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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甲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三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庄20号,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院批准,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魏某甲化名“魏某乙”,通过“快手直播”软件与王某某相识,并谎称其系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武警消防战士。2019年6月1日两人见面时,被告人魏某甲为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感情和财物,向被害人王某某展示其在网站上购买的武警一级士官的臂章、臂章和领章,在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魏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市城中区七一路海悦酒店、城东区八一路美海商务宾馆、城北区祁连路文盛宾馆及被害人家中发生性关系。在相识期间,被告人魏某甲以所在部队对其进行调查,银行卡被冻结为由,要求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向其支付钱款,被害人王某某共计支付人民币500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肩章、胸章、领章;2、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故对其量刑建议为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永瑾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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