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许某某(已起诉)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成品汽油零售经营资格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非法改装的加油车,在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888商业街宝洁仕汽车服务中心洗车场内,向他人非法销售成品汽油。经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许某某先后非法销售成品汽油给黄某某、梁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4725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许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书证;4.搜查、提请、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光碟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请一并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