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57********,拉祜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4月20日在景洪市**乡**村委**村走访时,在**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家中发现3支疑似枪支,经查实3支疑似枪支均属于魏某某所持有。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持有的三支疑似枪支中,有两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有一支是以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气枪,三支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均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李某某、宋某某、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人身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拘留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并提供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在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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