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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等6人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原系梅州市**酒店前台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第*村民小组,住梅州市梅江区**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原系**酒店前台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巷*号,住原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系梅州市**酒店前台接待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队,租住梅州市梅江区**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原系梅州市**酒店前台接待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梅州市梅县区**镇**街**花园*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梅州市**酒店前台接待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蕉岭县**镇**村**,住梅州市梅江区**镇***栋*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系梅州市**酒店前台接待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街**,住梅州市**县**路**宿舍*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黄某某、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原是梅州市**酒店有限公司前台主管,被告人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曾某甲(另作处理)、曾某乙(另作处理)原是该酒店前台接待员。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曾甲、曾某乙等人经过商量,采用以门市价收取客人房费后按协议价录入系统,将房费差价侵吞,或向符合积分兑换免费房的客人系统操作积分兑换,实际收取房费,将收取的房费侵吞等方式侵吞酒店房费。经查明,魏某某、黄某某、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侵吞梅州市**酒店房费共计人民币182200元。其中,魏某某、黄某某、章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2920元,李某某分得29120元,刘某某分得人民币22400元,陈某某分得人民币23920元,曾某甲分得人民币6000元,曾某乙分得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魏某某、黄某某、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已退还侵吞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正面照片、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梅州市**酒店有限公司微信收款账号交易明细、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等8人微信交易明细、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雯丽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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