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翻墙进入林州市**镇**村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在李某某家二楼客厅抽屉内盗窃现金10000余元。
2、2018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翻墙进入林州市**镇**村被害人高某某家中,在高某某家堂屋西卧室的柜子里盗窃现金400元。
3、2019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从林州市**镇**村被害人李某乙家后墙窗户翻入其家中,在李某乙家卧室床头柜里盗窃现金300元。
4、2019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翻墙进入林州市**镇***村被害人王某乙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被王某乙发现后逃跑,未窃得财物。
5、2019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翻墙进入林州市**镇**村被害人李某丙家中,在李某丙家中来回翻找,未窃得财物。
6、2019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魏某某翻墙进入林州市**镇***村被害人李某丁家中,盗窃现金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该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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