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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号,现住该村。2005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3月9日因盗窃被河南省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一个月;2013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9月1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翻墙进入林州市**镇**村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在李某某家二楼客厅抽屉内盗窃现金10000余元。

2、2018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翻墙进入林州市**镇**村被害人高某某家中,在高某某家堂屋西卧室的柜子里盗窃现金400元。

3、2019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从林州市**镇**村被害人李某乙家后墙窗户翻入其家中,在李某乙家卧室床头柜里盗窃现金300元。

4、2019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翻墙进入林州市**镇***村被害人王某乙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被王某乙发现后逃跑,未窃得财物。

5、2019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翻墙进入林州市**镇**村被害人李某丙家中,在李某丙家中来回翻找,未窃得财物。

6、2019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魏某某翻墙进入林州市**镇***村被害人李某丁家中,盗窃现金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该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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