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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303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政和县胜利洋某饭店吃饭并饮酒,19时许,驾驶闽******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友张某某,从政和县彩虹桥往政和县医院方向行驶,行经政和县水南中路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魏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并采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被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2mg/100ml。

同月23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政和县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采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样乙醇浓度检测等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管理现场调查表及照片;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赖传玉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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