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住襄垣县**镇**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晋K****X(晋K****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副驾驶乘坐张某某),沿省道32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7公里+120米(平某某石城镇石城村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向左发生侧翻,并与对向耿某某驾驶的晋D****7号轻型普通**车、王某某驾驶的晋D****0(晋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碰撞过程中,晋K****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坐人张某某甩出车外遭碰撞挤压当场死亡。经平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耿某某、王某某、乘车人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领款条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田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平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涓智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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