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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林某甲等4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号,住福建省平潭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住平潭县**乡**安置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6********,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7月份至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薛某甲(另案处理)、林某甲、王某甲(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合股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魏某某、薛某甲各占股35%、被告人林某甲占股20%、王某甲占股10%,雇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宋某某(已行政处罚)、陈某丙、林某乙(已行政处罚)为赌场工作人员,在平潭县**镇*庄**号等多处,组织张某甲、陈某丁、周裕芳、高某甲、施友道等多人以“拔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魏某某、薛某甲对赌场日常情况进行管理,被告人林某甲负责联系场地,在赌场内抽头并对赌场进行日常管理,王某甲负责管理抽头账目、为参赌人员煮点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协助被告人林某甲抽头,陈某丙、林某乙、宋某某负责望风。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魏某某、薛某甲、林某甲、王某甲共抽头获利人民币526000元。2019年2月26日16时许,张某甲、陈某丁等二十多人在被告人魏某某、薛某甲、林某甲、王某甲等人设置的位于平潭县**镇**庄**号赌场内进行赌博时被平潭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查获望风人员林某乙及参赌人员林某丙、陈某戊、高某甲、施某甲、张某甲、施某乙,缴获赌资人民币29930元、对讲机1个。

2019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平潭县万豪大景城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2019年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平潭县竹园安置小区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1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平潭县溪南庄附近一民房被民警抓获。2019年6月3日15时,被告人陈某乙到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赌资人民币29930元、对讲机1个、手机1部;

2.书证:抽头对账单11张;

3.证人证言:林某乙、宋某某、薛某甲、陈某丁等27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闽公鉴(2019)220号);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8.其他证明材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林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260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某、林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林某甲、陈某甲到案以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萍英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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