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3211,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镇**村,现住本村**号,务农。于1993年1月1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襄垣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8月13日襄垣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0424,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镇**村,现住本村**号,务农。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襄垣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8月13日襄垣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襄垣县国土资源局员工张某某在襄垣县古韩镇**村处理该村村民魏某某家中翻修房屋超占问题的过程遭遇该村村民魏某某及魏某某家人的阻挠,并阻拦国土资源局车辆及人员离开。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求助。襄垣县公安局古韩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对出警民警进行多次谩骂;并撕扯民警,后襄垣县公安局民警在带离魏某某及其家人前往派出时,被告人魏某某情绪激动,用头撞出警车辆车窗,造成出警车辆右侧一块车窗玻璃掉落损坏。
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损坏的依维柯警车右中门玻璃总成(晋D3027警)市场维修价格为人民币壹仟零陆拾伍元整(人民币:1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对损坏警车玻璃的价格鉴定意见;出警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在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在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波
助理检察官 张义鹏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七十六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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