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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魏*,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8********,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镇**街**2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魏*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汤阴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与行人王*相撞致王*受伤。魏*主动报警并将王*送到医院抢救,后王*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3日21时40分许死亡。经汤阴县公安局交警队勘察现场后认定魏*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魏*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谅解协议。

2.证人贾**、霍**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汤阴县公安局鉴定意见。

5.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报告、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伟勇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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