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魏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8时30分,被告人魏某驾驶鄂C8****(达到报废标准)重型货车,沿淅川县上集镇东川村上魏营二组村内道路由东向西倒车时,车辆碾压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经淅川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魏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魏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供述;2.证人魏某甲、魏某乙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强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3册。
3.量刑建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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