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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90********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尚某某**镇**村**屯农民,住该屯。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高某某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帽儿山林场施业区80林班14、15、16小班及102林班4小班重点防护林区非法开垦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并于2017年将非法开垦的林地承包出去用于种植人参。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开垦林地面积共52.332亩,林地毁坏程度为严重。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2019年10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林权证、小班登记卡、承包合同等;

2.证人马某某、孔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姚某某、闫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鉴定书;

5.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瑶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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