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9年7月1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2日至2月1日、3月17日至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保定市阳光小区盗窃刘某某家地下室茅台酒,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9.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朱某某证言,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秀红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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